港投站群

法制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制建设

系列解读《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来源: 雍景投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6 浏览次数:2204 分享到:

前言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文共九条,结合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交易流转(前五条)、公开交易流转(后四条)各环节关键问题进行展开。经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现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对照,《通知》中关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相关规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就非公开交易流转重点事项的学习已在前两期推文中进行了阐述,这一期我们将就公开交易流转的相关事项进行学习。

一、公开交易流转,企业增资披信息露要求:

32号令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32号令)

39号文 

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对照情况

变更企业增资信息披露方式为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并明确相应披露要求。

二、公开交易流转,信息预披露要求:

32号令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32号令)

39号文

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对照情况

明确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信息预披露启动条件,对需要履行最终审批程序的予以提示。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敬请关注下一期《系列解读<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将继续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系列学习。

策划、编辑:审计风控法务部

返回列表